譚惠珠:無損法院權力 僅「畫公仔畫出腸」教如何使用條文

上周人大常委會解釋《國安法》第14條及47條,其中說明國安案件可否聘用海外律師辯護屬於需要特首認定的問題。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今早(2日)在港台節目表示,國家安全是政策問題,釋法並沒有剝奪法院的審判權,也沒有擴大特首權力,只是「畫公仔畫出腸」,教國安委如何使用《國安法》第14及47條。

陳弘毅。(資料圖片)
陳弘毅。(資料圖片)
譚惠珠。(資料圖片)
譚惠珠。(資料圖片)
湯家驊。(資料圖片)
湯家驊。(資料圖片)
釋法說明,就海外律師問題,如法院作決定前如未取得特首證明書,須由香港國安委作決定。(資料圖片)
釋法說明,就海外律師問題,如法院作決定前如未取得特首證明書,須由香港國安委作決定。(資料圖片)
是次釋法源於黎智英案。(資料圖片)
是次釋法源於黎智英案。(資料圖片)

湯家驊:國安從來是政治問題 須由行政機關研判

譚惠珠指:「(特首)職權沒有變,權力沒有擴大,如果我用比較通俗的方法來解釋,畫公仔,這次用解釋來畫出腸,告訴你(國安法)第14條怎樣用、第47條怎樣用,沒有剝奪法院(權力)去處理。處理外援律師在香港執業,這是政策上的問題,行政長官的判斷是(這些律師參與案件)有可能導致國家安全危機。」

譚惠珠又指,是次人大釋法主要是推進機制,強化國安委的自治權,由國安委自行判斷一個個案是否涉及國家安全,「話你知個法律點樣執行」,沒有改變國安法原條文內容。她指,其他普通法地區都有類似做法,什麼因素有利/不利國安,從來不是法律問題,是政策判斷,是由行政機關做所做。

行政會議成員、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在商台節目上表示,首先大家須搞清楚一點,國安本身不是法律問題,是政治問題,除非到了犯罪的層面,但很多時候一些涉及「是否與國安有關」的判斷,都是由行政機關決定,因為涉及的不是舉證問題,也未必一定有人犯罪,所以只能由政府判斷,這一點其他西方民主國家都通用。他又認為,釋法的內容顯示了中央對特區的高度信任。

陳弘毅:人大有意不推翻香港法院決定

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商台節目指出,釋法沒有直接説明海外律師可否參與有關國家安全案件,未有觸及海外律師執業資格,是有意不推翻香港法院的決定,並説明國安委在處理有關問題上的權力。他相信,國安委會修改《法律執業者條例》,並為海外律師來港執業訂立條件,假設黎智英案今日開審,而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是香港永久性居民,可以入境和在港工作,仍可代表黎智英,但有關案件在9月開審時,要視乎法例是否已經修改,以及入境處會否向Tim Owen發出工作簽證。